山东省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

发布时间:2009-05-12浏览次数:

为适应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的新形势,今年我省将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做适当调整。简化电大、高职毕业生就业手续。从今年起,电大、高职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在身份、待遇等方面与普通专科毕业生一样对待,不需再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。简化落户手续。对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公安部门凭《就业报到证》或《就业通知书》、《毕业证》、《就业协议书》办理落户手续,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开具落户介绍信。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。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可将其《就业报到证》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,户籍关系、档案等转至生源所在地;也可根据本人意愿,将户籍关系、档案等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,待落实就业单位后,转至工作单位。

会议确定了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和办法: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,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;毕业研究生按照“学以致用、人尽其才”的原则,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;电大、高职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就业;中专毕业生仍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;委培生、定向生按协议就业。

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、小城镇和农村工作,或从事民营经济活动。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从事民营经济的毕业生,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。凡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,其人事档案留存在人才服务机构,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,可计算工龄,户籍关系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,也可落回家庭所在地。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。坚决取消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,凡本地生源不足且用人单位急需的毕业生,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、拒绝落户或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