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床专业学生自主实习规定

发布时间:2009-06-10浏览次数:

为了适应高校的改革发展形势,确保毕业实习质量,规范毕业实习管理,保证学生专业实习的完整性,同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择业机会,提高毕业生就业率,现就我校各专业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问题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学生自行联系毕业实习,须由学生本人在实习安排前一个月填写毕业生自主实习申请表,并附班主任意见、学生家长意见、实习单位接受证明及相关材料,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。

二、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教学条件,要求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县市级以上医院,并且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齐全,设备优良。

三、学生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经审核批准后,由教务与科研处发给实习计划等相关文件。接收单位必须按学校的毕业实习计划组织教学。

四、学生在接收单位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接收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,实习结束后需评定工作表现及考核成绩,并要回校进行临床考核,成绩合格方可毕业。

五、学生在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,必须服从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管理,严格遵守学校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。如有违犯,则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六、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在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期间及往返途中发生的人身安全等事故,概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。学校不承担责任及费用。

七、学生的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,学校不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带教费。实习成绩合格者,学校发给定量补助。

八、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。